首页   |   银行概况   |   个人业务   |   公司业务   |   银行卡业务   |   资金业务   |   信息披露
储蓄业务
个人贷款
中间业务
首页 > 个人业务 > 个人中间 > 存款证明
 

存款证明:
存款证明是指本行为存款人出具的证明存款人在本行存款情况的书面文书。个人存款证明分个人时点存款证明和个人时段存款证明。
1)以活期存款申请开具个人时段存款证明的,应要求申请人将活期存款转为定期存款,并打印定期存单;
2)以本外币定期存折(一本通)上定期存款申请开具个人时段存款证明的,应将折中的存款移出,并打印为定期存单;
3)出具个人时段存款证明的,须在定期存单正面加盖“已出具存款证明,X年X月X日前不得支取、质押无效”戳记(时间填写为个人时段存款证明有效期截止日的次日);
4)个人时点存款证明的时点日期为本行受理日之前;
5)系统会自动将时段存款证明中的账户进行冻结。
6)开具个人时段证明的,解冻时选择“部分”解冻。

办理条件:
(1)在我行储蓄存款账户或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2)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代办人须出具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相应的权利凭证及其复印件,如:存单、存折等;

证明范围:
(1)证明受理日之前的某一日在我行的存款余额;
(2)证明将来某个时期内,在我行存放的不可动用的存款数额。

温馨提示:
(1)所证明的个人存款包括在我行存入的定期储蓄存款、活期储蓄存款。被有权部门冻结、止付的个人存款不能办理个人存款证明业务。
(2)已办理挂失或质押的个人存款,不能办理挂失或质押期限内的个人存款证明业务。
(3)对已开立“存款证明书”,并办理止付手续的,委托人在止付期内需要提前解除止付,须交回“存款证明书”原件,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解除止付手续。

 
 
网站首页 | 联系我们 | 企业荣誉
版权所有 新乡银行 豫ICP11005208备

地址:新乡市平原路599号 邮编:453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