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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用卡须知

1、保管银行卡时,不要放在有磁铁或强磁场的物质附近,不要把两张卡背对背放在一起,以免卡消磁后不能使用。

2、领取新卡时,首先要在卡背面签上自己的真实姓名。

3、银行卡密码不要设为生日、电话号码、连续相同数字等易被别人破译的号码。

4、不要将密码告诉他人。

5、不要将密码写在卡背面。

6、输入密码时,应避开他人视线。

7、交易凭条不要随意丢弃。

8、在自助银行做业务时要注意严格保护密码,以免被窃取。

9、切勿轻信任何广告,谨记我行客服电话:4006753999和0373-3666666

10、交易时如被吞卡,请及时联系客服电话,不要离开柜员机,不要轻信及拨打粘贴在机器上的电话号码,不要在电话中向任何人泄露银行卡密码。

11、如果你的个人客户信息发生变化,请及时到我行柜面进行更改。

12、如果交易完毕请记住取回您的现金及银行卡。

13、如自助设备无法正常运行,请您务必等待退卡后离开。

14、如对新卡使用持有疑问,请及时到柜面咨询或致电给客服中心。

15、当您收到可疑手机短信时,应谨慎确认,如有疑问请直接拨打客户服务电话进行查询。

16、在进入装有门禁系统的自助银行以及在自动柜员机上进行操作之前,请留意机身是否异常及周围是否有可疑附加物,如卡口附加物、张贴的可疑告示、微型摄像头等。

17、打印ATM交易单据,阅读后不要随手丢弃,应妥善保管或及时销毁。

18、POS消费时请您注意收银员操作,如遇重复刷卡并要求您重复输入密码时,务必确认未发生重复交易。在签购单、取款单签字确认前,应注意核对卡号、金额是否正确,确认无误后方可签名。妥善保留有关单据,以备核对。

19、在ATM上办理转账业务时,应先确认是否受理此项业务,在规定的时间内输入如转入卡卡号、金额等转账要素。请妥善保留ATM打印的凭条,以便发生异常时提交银行查询

新乡银行银行卡(借记卡)章程

第一条 为扩大新乡银行服务范围,完善营业网点功能,向客户提供快捷、准确、方便的服务,新乡银行(以下称我行)面向社会发行银行卡“ 新卡 ”(借记卡),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银行卡(借记卡)是新乡银行为客户签发的一种多功能人民币金融支付工具, 此卡为一卡多账户,在卡内只能开立一个活期储蓄账户或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但可开立多个定期和其他期限储蓄账户。客户凭卡可在我行各分支机构办理存取款业务、理财业务,可在自动柜员机上存取现金、转账、修改密码、查询余额,可在特约商户购物消费,可在加入银联网络的其他银行自动柜员机上取款,可办理代发工资及代缴各项费用,可办理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个人金融业务。

第三条 申领银行卡(借记卡)须办理书面申请手续,确认遵守本章程。经批准后在发卡机构建立相应的备用金账户,存入一定数额的备用金。

第四条 银行卡(借记卡)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个人卡仅限于个人使用。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承认和遵守《新乡银行银行卡(借记卡)章程》的中国公民和外籍公民均可申领。

第五条 银行卡(借记卡)具有存取现金、转账结算、消费、理财等全部或部分功能,联线作业,实时入账,不允许透支;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承认并自愿遵守本章程的个人,均可持有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军官证等)向新乡银行银行卡(借记卡)发行机构申办银行卡(借记卡),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银行卡(借记卡)以活期储蓄账户或人民币个人结算账户为基础,设立一卡通,个人卡账户的资金以其持有的现金存入或以其工资性款项、属于个人合法的劳务报酬、投资回报等收入转账存入。

第七条 银行卡(借记卡)账户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存款利率和计息办法计付。

第八条 银行卡(借记卡)凭密码使用,密码由六位数字构成,银行卡(借记卡)开卡时由申领人输入两次密码,输入相同后卡生效。持卡人必须妥善保管密码,以后也可在我行ATM机上修改个人密码,防止泄漏,对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负全部责任。持卡人可以根据我行规定的条件,选择其他多种金融服务,凡密码相符的银行卡(借记卡)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或本人授权的合法交易,我行依据密码为持卡人办理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因密码泄密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持卡人自行负责。持卡人遗忘密码应凭银行卡(借记卡)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我行开卡网点办理密码挂失手续,并在7天后办理密码更换手续。

第九条 我行在受理业务时如需验证持卡人有效证件时,经办人员对证件类别、号码和卡系统信息是否相符进行审核,在上述要素相符的条件下即认定为持卡人本人的行为。

第十条 持卡人凭卡和密码可在境内加入中国银联网络的自动柜员机上取款,银行卡(借记卡)取款无次数限制,每次取款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10000元,每日累计取现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20000元。

第十一条 持卡人取款金额单次或当日累计超过人民币5万元时,须遵照人民银行关于加强个人大额取款业务的有关规定执行。发卡银行还可根据事先签订的协议,为持卡人提供账户之间的转账、代收代付、个人理财等服务。

第十二条 银行卡(借记卡)持卡人在自动柜员机上办理业务时,应按照屏幕提示正确操作,如因终端故障或操作不当或密码错误等原因导致吞卡,持卡人应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自动柜员机打印的吞卡通知到受理行营业机构办理领卡手续,逾期一个月未领回的,我行有权作废卡处理。

第十三条 我行认可的特约商户不得拒绝受理合法的银行卡,不得向持卡人因使用银行卡(借记卡)而收取任何附加费用。受理银行卡(借记卡)必须采用POS联线交易,否则因违反操作规定而造成的风险和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持卡人在特约商户购物消费时,应先在商户POS终端上刷卡,持卡人输入个人密码,并在打印的POS交易单上签名。

第十四条 银行卡(借记卡)仅限合法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让或转借。凡因持卡人转借而造成的资金损失由持卡人本人承担。

第十五条 持卡人所持银行卡(借记卡)遗失或被盗,应立即向发卡行办理口头或书面挂失。口头挂失后须在5日内补办书面挂失手续,否则口头挂失不再有效。口头挂失后,在规定期限内办理书面挂失手续,书面挂失7日后补发新卡。挂失生效前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办理书面挂失须缴纳的手续费标准参照储蓄存折办理。书面挂失7天后可补领银行卡(借记卡)。

第十六条 银行卡(借记卡)卡片因损坏、变形、磁条受损等原因需要换卡时,持卡人应持银行卡(借记卡)、本人身份证到我行办理换卡手续。

第十七条 银行卡(借记卡)有效期20年,我行不向持卡人收取年费、工本费; 我行持卡人ATM跨行取现过程中按人民银行规定由外行和中国银联扣收手续费每天前3笔由我行垫付。ATM跨行转账手续费标准参照主管部门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持卡人因故终止使用银行卡(借记卡)时,持卡人在结清全部交易款项和有关费用后,持银行卡(借记卡)和本人身份证件到我行开卡网点申请办理销户。

第十九条 我行有权对本章程中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修改或变动,并按照有关规定,将上述修改或变动在相关营业场所公告后生效。届时,持卡人办理各项业务须按修改后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支付相关费用。
第二十条 对我行新推出的服务项目或功能,除因法规需要应到柜台办理确认手续的项目或功能外,客户一律自动享有。

第二十二条 银行卡(借记卡)所有权属于我行。如持卡人违反本章程或国家有关规定,为保证银行资金不受损失的情况下,我行有权取消持卡人使用银行卡(借记卡)资格。

第二十三条 银行卡(借记卡)持卡人在申请表中填写的资料如有变更,如通讯地址、联系电话、住址等,应立即以书面方式通知发卡机构,否则,由此引起的任何延误或损失均由持卡人承担。

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新乡银行制定、解释和修改,并保留根据国家法律和规定修改章程的权利,依法修改后的条款将在相关营业机构进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生效,无论持卡人是否知悉,不影响其有效性和约束力。我行为客户提供24小时客服电话服务和多渠道挂失服务,号码在业务开通后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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