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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业务介绍

债券回购交易是指我行与其他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法人进行的以债券为权利质押的一种短期资金融通业务,指资金融入方(正回购方)在将债券出质给资金融出方(逆回购方)融入资金的同时,双方约定在将来某一日期由正回购方按约定回购利率计算的资金额向逆回购方返还资金,逆回购方向正回购方返还原出质债券的融资行为。

债券回购业务分为两种:质押式回购和买断式回购。

质押式回购是交易双方进行的以债券为权利质押的一种短期资金融通业务,指资金融入方(正回购方)在将债券质押给资金融出方(逆回购方)融入资金的同时,双方约定在将来某一日期由正回购方按约定回购利率计算的资金额向逆回购方返还资金,逆回购方向正回购方返还原出质债券的融资行为。

买断式回购是指债券持有人(正回购方)将债券卖给债券购买方(逆回购方)的同时,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正回购方再以约定价格从逆回购方买回相等数量同种债券的交易行为。

二、交易对手的基本条件

债券回购业务的交易对手必须为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成员,已签署《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质押式回购主协议》和(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买断式回购主协议》。

1、在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及其(不包括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授权的一级分支机构;

2、在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3、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国银行分行;

4、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机构。

与我行进行债券回购交易的对手方应在中央结算公司开立债券托管帐户。

三、业务程序

债券回购交易由交易员通过询价方式进行,与对手方逐笔订立书面形式的合同。合同应对交易日期、交易方向、债券品种、债券数量、利率、帐户与结算方式、交割金额和交割时间等要素作出明确的约定,其书面形式包括全国同业拆借中心交易系统生成的成交单、电报、电传、传真、合同书和信件等。债券回购主协议和上述书面形式的回购合同构成回购交易的完整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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